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51号)及《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02号)文件精神,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基本要求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坚持广覆盖,充分保障广大职工权益、有效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促进工伤预防,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增强基金抗风险调控能力;坚持财政专户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依法建立便捷、高效的经办服务体系;坚持平稳过渡,推动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 主要内容
(一)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部分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继续参保缴费。
(二)统一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暂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最高不超出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逐步统一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及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浮动办法,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目前暂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安监部门分别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今后逐步实现全市缴费统一。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按其所属行业类别对应行业基准费率。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一社保年度内的工伤发生率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实行上下浮动,原则上每年浮动一次,一般自每年的5月1日起执行新费率。
(三)统一基金管理
1. 工伤保险基金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由市和各县(市)分级管理,分级平衡。
统一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实行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工伤保险基金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办法执行。
2. 建立工伤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
工伤保险市级调剂金以市区、各(县)市上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额为筹资基数,按3%的比例计提,工伤保险市级调剂金累计额达到全市工伤保险基金一个月的支付水平时,暂停计提。市级调剂金经使用后不足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半个月支付水平时,恢复计提。工伤保险市级调剂金计提比例根据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工伤保险调剂金主要用于弥补各地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的缺口、全市性的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等。调剂金调剂各地收支缺口的总额不高于当地财政对收支缺口的补助额。使用调剂金的地方,要切实加强管理,采取措施,尽快实现基金收支平衡。
全市工伤保险调剂金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政策
各地要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工伤认定工作。各地要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的管理,规范业务流程。
(五)统一工伤保险待遇等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中,原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统一确定为按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申报参保人员名单)24小时后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相关政策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实行市级统筹后,参保人员可在全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工伤定点康复机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治疗、康复和配置辅助器具。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所属工伤保险定点机构的管理工作。
(六)统一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和信息系统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经办业务管理要求,统一工伤保险的经办业务和服务流程,加快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联网。
三、认真落实工伤保险推行市级统筹工作
(一)各地要按照工伤保险推行市级统筹的基本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要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管;要及时调整完善当地工伤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继续做好工伤保险扩大覆盖面工作;努力做好工伤保险申报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环节的各项工作;加强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四、 其他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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