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
为更好地做好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项工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管辖划分,认真做好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一)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参保关系确定管辖。即工伤保险参保关系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工伤保险参保关系在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认定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用人单位已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为所有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未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二)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生产经营地确定管辖,即由事故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所在县(市)、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三)参加省工伤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参加省工伤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中的编制外用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由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用人单位,其生产经营地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的,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生产经营地在各县(市)和鄞州区的,工伤认定由各县(市)和鄞州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四)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分别由上述四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遇到重伤、死亡或群体性受伤等重大工伤事故,或者发现案情复杂、认定难度较大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前应向市劳动保障局报告。
(五)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就工伤认定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工伤认定案件,市劳动保障局可指定管辖。
二、为提高工伤认定效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各地在工伤认定中,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时使用简易处理方法,由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救助(服务)机构承担工伤认定简易处理工作。使用简易处理方法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使用简易处理方法:
1、受伤害职工已参加我市当地工伤保险的;
2、职工受伤害程度轻微,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且医疗费用总额在一定额度以下的。
(二)使用简易处理方法后,其认定过程中的受理、调查、认定、送达等程序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明确、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三)用人单位或职工方对使用简易处理方法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或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答辩应诉工作。
(四)使用简易处理方法进行工伤认定需用的工伤认定申请、认定、送达等专用印章,由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发。各地还应明确工伤认定案卷的归档保管责任。
(五)市本级统筹范围实施简易处理方法的具体步骤与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各县(市)的实施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具体制定。
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予办理。用人单位在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同时,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的,必须及时为新增人员申报缴费。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后未及时申报,在此之前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必须将职工最近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交通事故等涉及民事赔偿事故受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即将民事赔偿费用中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对应项目部分累加后,与规定标准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对照,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六、《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规定的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待遇基数,其中“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所在统筹地区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即与所在统筹地区参保职工的待遇基数相同。
附件:《工伤事故简易处理表》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咨询电话: | 0574-83865063或83865068 |
政策解读: | |
文件原文: | 文件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