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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公布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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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开发区)区、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市科技园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获得良好的工伤医疗服务,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已与部分医疗机构签订了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协议医疗服务机构要按协议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遵守有关工伤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协议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协议医疗机构,可以解除其服务协议。

  附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咨询电话:0574-83865063或83865068
政策解读:
文件原文: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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