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开发区)区、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市科技园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获得良好的工伤医疗服务,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已与部分医疗机构签订了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协议医疗服务机构要按协议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遵守有关工伤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协议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协议医疗机构,可以解除其服务协议。
附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咨询电话: | 0574-83865063或83865068 |
政策解读: | |
文件原文: | 文件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