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
为提高工伤认定效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甬劳社工伤〔2005〕180号)规定,现对市本级统筹范围工伤认定简易处理办法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本级统筹范围内各区在工伤认定中,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时使用简易处理办法。
二、各区在推出简易处理办法时应遵循“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由有条件的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救助(服务)机构承担工伤认定简易处理工作,但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仍由区劳动保障局承担。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使用简易处理办法:
(一)受伤害职工已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参加工伤保险的;
(二)职工受伤害程度轻微,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且已医疗终结,医疗费用总额在1000元以下的;
(三)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四、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救助(服务)机构工伤认定简易处理范围为本镇(乡)、街道辖区内,且工伤保险参保关系在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人单位。
五、使用简易处理办法后,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明确、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六、对于已经使用简易处理办法进行处理,而后由于伤情的变化发现可能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或医疗费用总额超过1000元的,如工伤认定决定尚未送达当事人,应由受理的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救助(服务)机构移交管辖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如工伤认定决定已送达当事人,则不再进行移送。
七、用人单位或职工方对使用简易处理办法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或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管辖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答辩应诉工作。
八、使用简易处理办法进行工伤认定应使用《工伤认定简易处理表》,表格样式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制定。使用简易处理办法进行工伤认定需用的工伤认定申请、认定、送达等专用印章,由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发。工伤认定简易处理案卷由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归档保管。
九、市本级统筹范围内各区应加强对所辖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救助(服务)机构的工伤保险业务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简易处理具体工作流程,并对其工伤认定简易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发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工伤认定决定,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予以撤销,并作出新的认定决定。
十、市本级统筹范围内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直接受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简易处理条件的工伤认定案件,也可按照工伤认定简易处理办法进行认定。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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