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浙江 • 正文

宁波市: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职工康复医疗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因工伤残职工辅助器具的配置或更换。

  第三条 辅助器具项目包括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假耳、轮椅等。

  第四条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配置或更新服务由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承担。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服务资格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需与具备服务资格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签订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及时予以公布。

  第五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辅助工作需要必须配置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根据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书面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后,由经办机构核发《因工伤残职工辅助器具配置表》,伤残职工凭该表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

  第六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由职工本人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经办机构确认后,凭《因工伤残职工辅助器具配置表》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更换。

  第七条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项目和标准另行制订),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时调整。

  今后国家和省对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因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不当给工伤职工造成新的伤害,或在规定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发生损坏的,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承担维修、更换以及职工治疗新的伤害部位的医疗费用;非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的,其维修、更换的费用由职工本人承担。

咨询电话:0574-83865063或83865068
政策解读:
文件原文:文件原文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7-2028 工伤赔偿标准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