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工伤康复对于改善工伤伤残职工的身心健康,提升其生活质量,促进其重返工作岗位,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进一步推进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列为去年工伤保险的工作要点,强调要“加强对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协议管理,建立对工伤康复试点机构的跟踪考核机制。坚持以医疗康复为基础,以职业康复为核心的工伤康复制度目标,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先康复,后评残’的工作机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人社部对工伤康复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伤康复工作,现就做好我市“先康复,后评残”的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工伤康复“先康复,后评残”的试点以医疗康复为基础,职业康复为核心;以提升工伤伤残职工的生活能力、促进其重返工作岗位为目的。
工伤康复“先康复,后评残”的试点遵循以下原则:
1.工伤伤残职工自愿参加工伤康复,用人单位配合职工康复的原则。
2.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先康复治疗,后评残补偿”的原则。
3.积累试点经验,逐步完善工伤康复制度的原则。
二、试点的范围和对象
“先康复,后评残”试点的范围和对象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伤残职工,经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具有康复价值的对象。
上述范围对象中不包括现已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工伤伤残职工。
三、工伤康复的项目
根据我市实际,现阶段工伤康复的项目为:颅脑损伤、骨折,截肢,手外伤,关节、软组织损伤,脊柱脊髓损伤,周围神经损伤,烧伤项目。
工伤康复项目根据试点进展情况,逐步调整、扩大。
四、工作的配套措施
1.建立“宁波市工伤康复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协调工伤康复推进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和业务指导。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相关职能处室,成员由市人社系统相关人员组成。邀请市财政、卫生、总工会、残联等相关部门领导和省、市康复专家为“宁波市工伤康复管理办公室”顾问,帮助、指导我市的工伤康复试点工作。
2.各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适时增加康复医疗鉴定专家的比例,以保障推进当地的工伤康复工作。
3.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按原劳动保障部《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的要求,报经市人社局同意,指定当地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4.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探索建立当地工伤康复评估机构,或委托宁波市区域内康复机构,对有康复需求的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情进行康复评估。
各地工伤康复评估机构,或经委托的康复机构应报市人社局备案。
5.市本级暂委托宁波市康复医院(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浙江省工伤康复试点单位”)承担对工伤伤残职工康复评估。宁波市康复医院同时被授予“宁波市工伤职工康复中心”。
6.探索建立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工伤康复评估机构与工伤认定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联系制度、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伤康复管理体系。
五、工作的程序
1.告知。各级人社部门在受理用人单位、工伤伤残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时;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在被救治工伤伤残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各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根据伤残职工的伤情和工伤保险的参保情况,告知并建议对伤残职工的伤情进行康复评估。
2.申请。有康复需求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伤残职工或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持相关资料,向市级或县(市、区)级指定的工伤康复评估机构提出工伤康复申请。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应填写《职工(参保)工伤康复登记表》(见附件)。
3.评估及康复对象确认。工伤康复评估机构接到工伤康复申请后,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结合对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情检查,提出“是(否)有康复价值”的评估意见。
4.备案。工伤康复评估机构应及时将工伤康复评估意见报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5.康复治疗。经工伤康复评估机构评估“具有康复价值” 的工伤伤残职工在评估意见作出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和《职工(参保)工伤康复登记表》,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登记康复。
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收治需住院康复的伤残职工,应及时制定康复计划,经伤残职工或其近亲属确认、签字,在伤残职工登记康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康复计划包括:康复项目、康复时间、康复费用和康复预期效果。
接受工伤康复的伤残职工应服从康复计划,遵守各项管理规定。不服从康复计划,应即时办理康复终止手续。拒不办理康复终止手续、拒不出院的,出院终结通知后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康复职工或其近亲属承担。
参加工伤保险的康复对象可选择在市级或县(市、区)级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康复。
6.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职工在康复终结后,应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六、相关的待遇和结算
1.工伤康复期限。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一般轻、中型患者住院康复时间不超过3个月,重型或特重型患者不超过6个月。康复期满评估仍有可能产生较大康复效果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康复治疗期限,但康复治疗期限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工伤康复期待遇。康复对象在住院康复期间按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住院伙食补贴。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康复计划尚未完成的,视作停工留薪期延长,可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至工伤康复计划完成。
工伤康复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3.工伤康复医疗待遇。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应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31号)以及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实施康复治疗和收取康复检查、医疗费用。
4.待遇结算。工伤伤残职工在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市本级工伤伤残职工的康复费用按康复机构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的方式进行结算,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各县(市)工伤伤残职工的康复费用暂按原办法结算。
七、管理与责任
1.市人社局制订宁波市职工工伤康复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7号)的文件要求确定全市行政区域内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资格。
2.各地人社局应确定专人负责推进当地的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协调与市级相关部门和康复机构的工作关系。各地负责工伤康复工作的领导和联络员名单,今年3月底之前报市人社局工伤生育保险处备案。
3.市及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190号)文件要求,通过跟踪服务与考核,加强对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协议管理。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服务协议有效期为1年。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康复费用审核、结算及相关业务。
4.工伤康复评估机构负责对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情评估。
5.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按协议规定和康复计划对职工实施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违反规定,超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超出费用由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承担。
6.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为工伤康复职工创造工作机会,实现其再就业,以促进其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附件:职工(参保)工伤康复登记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2月6日
附件
职工(参保)工伤康复登记表
申请人: 编号:
职工 | 姓 名 |
| 性别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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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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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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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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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名称(全称) |
| 社保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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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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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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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就诊时间 |
| 工伤认定情况 | 已认定 □ 未认定 □ | |||||
首次就诊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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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住院医疗机构、病区、床号 |
| 目前状况 | 已出院 □住院治疗□ | |||||
伤情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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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职工或 近亲属意见 | 1.本人及家属已了解相关政策,愿意申请工伤康复,并遵守有关政策规定; 2.本人申请工伤康复的要求已告知用人单位。
签 字: 年 月 日 | |||||||
工伤康复评估 机构评估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1.此表由工伤伤残职工(或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填写。
2.“伤情诊断”栏:填写医疗机构的诊断,包括受伤部位、受伤程度等内容。
3.此表一式6份,工伤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康复评估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各保存一份,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一份。
咨询电话: | 0574-83865068、87318562或83865063 |
政策解读: | |
文件原文: | 文件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