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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2〕1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10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关于转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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