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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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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

衢市人社〔2017〕61号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衢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住建局,市直各建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我市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建设项目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现将《衢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18日


衢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防范处置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注册地在衢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施工企业以及在衢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的市外施工企业。


    本办法中的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


    第四条  为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鼓励施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和商业保险机制。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与保障制度


第五条  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制度。施工企业应严格实行工程款和工资款两条线拨付制度,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账户的开设。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分包企业可自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或使用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签署建设项目合同中约定,并在合同签署的同时由施工企业设立专用账户。


(二)专用账户款项的使用。在收到工程款后,施工企业应将计算所得人工费打入专用账户。专用账户的款项为农民工工资的款项,要专款专用。开户行负责该款项的日常监管。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或资金被挪作他用,应及时报告。


第六条  实行施工现场用工实名制管理。


(一)在建设项目施工中,除由依法成立的劳务公司参与劳务分包的项目外,其他项目施工中的用工主体均为施工企业法人。施工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工资。


(二)施工企业要做到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和进出项目时间清等“五清”目标,避免工资冒领和其他劳资纠纷。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施工企业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日常考勤并建立台帐。考勤宜采用人工和智能设备相结合的方式,考勤记录是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建设项目农民工权益保障公示牌》,公布项目基本信息和主管部门信息,公告农民工拥有签订劳动合同、按月领取工资等权利的相关信息。


(五)所有建设项目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劳资员,负责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的专用账户管理、劳动合同签订、实名制管理、考勤管理、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落实及相关台帐资料管理。


第七条  实行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施工企业应为招录的农民工申请办理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银行卡由农民工自行保管,其他人员不得以各种理由代管。


一个月以内的短期劳务用工可以采用现金发放的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做好工资发放记录。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导致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先行垫付工资,垫付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


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引起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工资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清偿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或个人追偿。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


    第九条  各地人社部门或住建部门应当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完善欠薪预警系统。


    第十条  实行区域统筹制度。


    注册地在衢州市行政区域范围的施工企业在企业注册地缴纳,做到“一地缴纳,全市通用”。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由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业务时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注册地不在衢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施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一条  保证金缴纳标准。根据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确定缴纳保证金的金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特级资质120万元;壹级资质100万元;贰级资质80万元;叁级资质60万元。


(二)专业承包资质:壹级资质80万元;贰级资质60万元;叁级资质40万元。


(三)劳务分包企业缴纳保证金30万元。


同时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应缴纳保证金数额最高一档的标准缴纳。


(四)衢州市建筑业企业减半缴纳。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施工企业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失联;


   (二)施工企业拒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


   (三)施工企业难以足额筹措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发生欠薪群体性事件,企业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五)因欠薪发生突发事件,施工企业又不能及时支付工资的;


   (六)由人社和住建部门认为可启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使用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分包企业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其分包工程款的;


(二)分包企业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保证金的启用程序。由工程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在《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急启用表》(附件2)签署意见,经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审核同意,到保证金专户所在银行办理保证金支取手续。


工程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监督施工企业按照已查明的拖欠工资金额向农民工发放被拖欠的工资。农民工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工资或打卡到其本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保证金的额度调整。施工企业由于资质等级变动,造成保证金额度调整的,由企业申请,填写《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变更申请表》(附件3),经住建部门确认后办理调整手续。


第十六条  保证金的补充与处罚。


(一)已启动保证金应急支取手续的施工企业,保证金按照标准的150%缴纳。


(二)在同一年度,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被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通报二次及以上的施工企业,保证金按照标准的200%缴纳。


第十七条  保证金的退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施工企业,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一)本市企业《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被注销,或被批准停业的。并且在衢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六个月后,向注册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凭《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变更申请表》(附件3),经相关部门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办理退还手续。


(二)衢州市外企业离开本市不再参加本市建设市场活动的,并且在衢州市范围内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六个月,办理退出我市建设市场相关手续后,向保证金缴存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凭《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变更申请表》(附件3),经相关部门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八条  实行信用动态管理制度。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将根据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情况、工资支付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检查情况,实施考评。同时,在信用浙江网和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其拖欠工资的有关信息,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中。


第四章 督查与处罚


    第十九条  各级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要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施行本办法的情况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住建部门应当对工程的总包和分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人社部门应当监督总包和分包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农民工名册,监督总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违法用工和克扣拖欠工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实行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住建部门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对无故拖延、克扣农民工工资额度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肃处理,并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列入失信“黑名单”,对失信主体在招标投标、奖励扶持、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事项中予以限制。


人社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等信用平台。


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二十一条  企业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的,由人社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施行,本办法由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如上级有新的办法出台从其办法。



附件: 1、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证明


      2、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急启用表


      3、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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