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别人的身份证签订了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后,单位以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不承认劳动关系,拒绝赔偿。
2011年2月,杨林应聘进入某制造厂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不料工作两个月不到,杨林在操作机器时不慎将右手轧伤。厂方立即派人将杨某送至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药费。出院后,杨林要求厂方给予赔偿,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3月,杨林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受伤时与制造厂存在劳动关系。经仲裁委裁决,确认了杨林与制造厂的劳动关系。制造厂不服裁决,起诉至惠山法院。
制造厂称,杨林本名叫孙英,与厂里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的是杨林的身份证,并以杨林的名义接受厂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等教育,还在安全技术教育卡上签了"杨林"的名字。事故发生后,孙英以杨林的名义入院治疗,后与孙英家属联系时才发现其真实身份。厂方认为,孙英构成欺诈,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
据法官调查了解,不少打工者为图方便,使用了亲属或好友的身份证,埋下了纠纷隐患。"我受伤时就在厂里工作,怎么会不存在劳动关系呢?车间里的人都能给我证明。"面对如今的情况,孙英对自己当初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后悔不已。"不知道会惹出这么多麻烦,刚出来打工时年纪太小,就向比我年纪大的亲戚借了身份证,反正照片上看起来长得挺像的"。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和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不是劳动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孙英在制造厂工作,从事制造厂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受厂规章制度约束,受伤后由厂方送至医院治疗并支付医药费,双方存在用工事实,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故法院依法认定孙英受伤时与制造厂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指出,孙英冒用杨林名义进入制造厂工作,对此负有一定过错,但厂方也未尽到审查义务,但这些行为并不影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故制造厂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因孙英存在欺诈行为而无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官提醒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因此在办理入职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劳动者身份进行仔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