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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妹在外工作受到伤害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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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审结一起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雇主对雇员过失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判决场地出租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 案例经过

镇江市某超市把场地租赁给扬州某制衣公司经营。37岁的打工妹刘艳是合肥某公司的促销员。因镇江市某超市与合肥某公司有购销商品关系,2003年1月11日下午,刘艳按公司的安排到镇江市某超市取货,在店内遇到熟人——扬州某制衣公司员工梅子,两人相见后谈笑起来。刘艳站在取货用高架梯旁等着从高架梯上取合肥某公司的货,而梅子此时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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