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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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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拉萨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拉萨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拉萨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西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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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话少述开始吧。


拉萨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拉萨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西藏标准

五级23个月,六级19个月,七级14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5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西藏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西藏标准

五级25个月,六级21个月,七级16个月,八级13个月,九级11个月,十级7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西藏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5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7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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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拉萨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拉萨市人社局网址:http://hrss.lasa.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拉萨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拉萨市工伤赔偿案例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城民一初字第306号


原告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西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拉萨市。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原告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某某,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在仲裁委称其于2012年11月在原告的工地受伤,据此索要工伤赔偿。后原告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供了原告工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被告并非原告工人,且被告自称在受伤过后很长一段时间才告诉原告该事件,因此原告认为不应承担工伤待遇费用,且被告费用计算具有严重的夸大和无证据证明的情况。故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不予支付被告医疗费45233.7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000元、护理费2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9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000元,合计189633.7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某辩称,其是在原告的工地卸货时受伤,后经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经调查核实后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认定被告的伤属工伤。在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所有的赔偿费用都是依据法律规定计算的,并没有夸大。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7日被告陈某某在原告位于墨竹工卡县的巨龙铜金属矿拦水调节隧道工地受伤后于2013年10月18日向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该局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了编号为(2013)174号工伤决定书,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认定被告陈某某的伤属工伤。该工伤决定书于2013年11月26日向原告送达。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原告并未向拉萨市人民政府或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直接依法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工伤决定书已生效。


还查明,被告陈某某于2014年3月9日向拉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后,该委员会于2014年4月4日作出了拉劳鉴(初)字(2014023)号,鉴定结论为九级,停工留薪期6个月,无护理依赖。对该通知书所认定的结论双方当庭均予以认可。


另,被告陈某某于2014年5月5日向拉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其与被申请人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申请人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后该仲裁委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拉劳人仲字(2014)第55号,裁决:一、解除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陈某某支付医疗费等共计189633.76元。该裁决书于2014年6月12日送达给原告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后,原告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于2014年6月26日起诉至我院。


以上事实有,编号(2013)174号工伤决定书一份、送达回证两份、拉劳鉴(初)字(201402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一份、拉劳人仲字(2014)第55号仲裁裁决书一份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首先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称其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一份矿山工程承揽合同书,称该合同能证明被告受伤的工地并非原告承包的。对此,被告辩称该份证据为复印件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依据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情况可以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对原告的该意见不予采信。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为拉劳人仲字(2014)第55号裁决书中对护理费是否应当支持。针对该问题,本案原告一直主张称护理费21000元不应当予以支持,对此提交了拉劳人仲字(2014)第55号裁决书中所采用的拉劳鉴(初)字(201402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并称该通知书中明确载明陈某某无护理依赖,因此不应支持护理费。被告对该份通知书也予以认可。本院鉴于拉劳人仲字(2014)第55号裁决书采用了拉劳鉴(初)字(201402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作为裁决依据,又因该拉劳鉴(初)字(201402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中明确载明停工留薪期6个月,无护理依赖。因此,原告主张不予向被告支付护理费21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还主张不予支付被告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因该主张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不应支付上述费用,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不予向被告陈某某支付护理费21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整);

二、驳回原告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陈某某支付医疗费45233.7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9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000元,以上共计168633.76元(大写:壹拾陆万捌仟陆佰叁拾叁元柒角陆分)。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西藏长江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达娃某某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 某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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