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克州)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克州)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克州)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克州)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新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计算赔偿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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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克州)工伤赔偿标准
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克州)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疆标准 五级11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9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6个月。 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五、六级增发30%,七至十级增发20%。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新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疆标准 五级27个月,六级24个月,七级21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5个月,十级12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新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12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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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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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克州)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克州)人社局网址:http://kz.xjrs.gov.cn/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克州)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克州)工伤赔偿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阿民初字第431号
原告阿不拉江·布尔汉,男,维吾尔族,1972年7月4日出生,农电工。
委托代理人吐尔逊江·某某,阿图什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新疆疆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不拉江·布尔汉诉被告国网新疆疆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疆南供电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受理。原告阿不拉江·布尔汉及其委托代理人吐尔逊江·某某,被告国网新疆疆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阿不拉江·布尔汉诉称,1991年6月本人安排到上阿图什乡电站工作,1996年6月开始,发电生产企业和乡村供电所工人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阿图什市人民政府1996第6号)与国家电网疆南供电公司兼并。本人也调整到阿图什市松他克乡供电所工作。2007年3月1日根据公司的安排,原告和阿某某、艾某某等三人一起去松他克乡瓦克瓦克砖厂安装低压线路时电线杆倒塌,造成原告重伤。本人在克州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又转到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医院确诊为内脏损伤,两个椎骨骨折。2007年3月23日,克州劳动局鉴定为工伤,2007年11月30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原告9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并给原告办理了工伤伤残证。但被告没有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没有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原告向克州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时,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时效为由作出(2014)08号不予受理决定书,故诉至法院。
被告疆南供电公司辩称,首先,原告起诉的是劳动纠纷,是2007年发生的工伤,至今已过7年多,已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原告在2007年发生工伤一年内没有中止、中断的事由,至2008年已超过一年的时效,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法》第82条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正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应当驳回。其次,原告是与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1日根据被告公司的安排,原告和阿某某、艾某某等三人一起去松他克乡瓦克瓦克砖厂安装低压线路时电线杆倒塌,造成原告重伤。原告在克州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又转到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医院确诊为内脏损伤,两个椎骨骨折。2007年3月23日,克州劳动局鉴定为工伤,2007年11月30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原告9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并给原告办理了工伤伤残证。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克州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以超过时效为由作出(2014)0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向我院起诉,在庭审中,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于2007年3月23日,经克州劳动局鉴定为工伤,2007年11月30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作出原告9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并给原告办理了工伤伤残证。此时原告就应当及时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时至今日已过7年之久,中间也没有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情形,原告的仲裁申请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阿不拉江·布尔汉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0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合计130元由原告阿不拉江·布尔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克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阿不都某某某
审 判 员 李 某 某
人民陪审员 刘 某 某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丽 某
书 记 员 古 丽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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