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地点
芜湖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芜湖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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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镜湖区渡春路 电话:0553-3991152(工伤认定)、0553-3991136(劳动能力鉴定)、0553-3991153(工伤保险待遇)、0553-12333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镜湖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地址:芜湖市长江南路35号 电话:0553-3877800、3878514
弋江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地址:芜湖市中南建材城3号楼 电话:0553-4229267、4226268
鸠江区社保服务中心
地址:鸠江区经济开发区东四大道 电话:0553-5968156、5968332
三山区社保中心
地址:三山区芜繁路农贸市场 电话:0553-3918027、3918130
芜湖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地址:芜湖县环城南路延伸站劳动保障局 电话:0553-2567785、2567802
繁昌县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
地址:繁昌县迎春路79号 电话:0553-7872566、7875661
南陵县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地址:南陵县籍山镇籍山路 电话:0553-6817956、6817969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地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江路7号 电话:0553-5965302、5842839
大桥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大桥开发区人社局 电话:0553-3916559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事故调查报告书和用人单位作息制度、考勤记录等证明材料(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四)相关证人证言(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其他相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辅证材料;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和相关医疗救治材料,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原因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上下班时间证明、家庭住址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调查-结论
1.申请人备齐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供工伤认定申请;
2.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材料完整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
5.工伤认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6.经审查和调查取证,工伤认定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7.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认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第586号令)
2.《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247号令)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ahwh.hr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