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地点
毕节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毕节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毕节市黔西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地址:毕节市黔西县行政中心大楼2楼 电话:0857-4246133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毕节市金沙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地址:毕节市金沙县长安路91号 电话:0857-7252032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毕节市赫章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地址:毕节市赫章县龙泉路 电话:0857-3222947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毕节市织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地址:毕节市织金县新华北路213号 电话:0857-7621176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毕节市纳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地址:毕节市纳雍县环城路 电话:0857-3521146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申办材料及有关要求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工伤事故调查报告(重大伤亡事故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批复);
(五)受事故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六)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七)参加毕节市工伤保险的需提交职工个人社会保障号;
(八)用人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查询单;
(九)非参工的事业单位需提交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上级主管机关的单位性质的批复;
(十)省级参保单位需提交省社保出具的参保证明;
(十一)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需提交申请人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关系证明;
(十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十三)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如下证明:
1、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2、 由于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 因工外出期限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提供工伤认定相关材料;
第二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需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受理;
第三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的单位;
认定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订)
(二)《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三)《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
办理时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gzbj.l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