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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工伤认定-认定地点-咨询电话-认定材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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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地点


大庆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大庆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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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龙凤区社保分局

地址:大庆市龙凤区    电话:0459-6244076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大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萨尔图分局

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0459-4608707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大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让胡路分局

地址:让胡路区西清路附近    电话:0459-5153590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大庆市肇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政府大街与新风路交汇处    电话:0459-8235018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大庆市肇州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大庆市肇州县八厂西街360    电话:0459-8543321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身份证的正反面);

  5、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6、书面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原件两份(两个证人各一份),附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7、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首次门诊病历、出院病历、疾病诊断书(申请工伤认定时受伤害职工尚未出院的情况下提供)、首次X线、CT、MRI报告单等。其中脊柱(颈椎、胸椎、腰椎)损伤者,需提供受伤害后一周内的磁共振报告单;

  8、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工伤认定时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9、事故当月考勤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提供以上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需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要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需提供:(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2)上下班路线图;(3)居住地证明(居住地所在的社区、街道、公安部门出具均可);

  (六)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七)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八)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要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九)工伤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根据实际情况手工列出)。

  温馨提示:

  1、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3、以上所有材料尺寸均要求以A4纸大小为准。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调查-结论

1.申请人备齐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供工伤认定申请;

2.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材料完整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

5.工伤认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6.经审查和调查取证,工伤认定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7.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dq12333.gov.cn/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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