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地点
齐齐哈尔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齐齐哈尔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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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大街159号 咨询电话:2419055(人保局)、2419113(医保局)
齐齐哈尔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龙沙分局
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通达街58号 电话:0452-5966203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龙江县双青小区3号楼 电话:0452-5918405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齐齐哈尔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铁锋分局
地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平安南街商职医院南邻 电话:0452-8099214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齐齐哈尔市讷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中心大街南段路西 电话:0452-3333581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齐齐哈尔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碾子山分局
地址: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中兴街235号 电话:0452-2957877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所需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报
1、24小时电话报告并记录
2、一个月内报材料,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二个月
3、上报材料
(1)《工伤申请与认定决定书》3份;
(2)《事故伤害报告表》3份
(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A4纸)1份
(5)诊断书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复印在一张A4纸上);
(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份;
(7)死亡证明2份
(8)上下班必经路线图1份
(9)经办机构出具的现场调查记录表1份;
(10)钢笔或水性笔填写;
(11)认定表不准复印或复写。
(二)个人申报
1、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报
2、上报材料
(1)《工伤申请与认定决定表》3份;
(2)诊断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2份;
(3)仲裁方面的有关材料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死亡证明1份;
(6)上下班必经路线图1份;
(7)证人证言(事故经过、证人签字画押、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证明是与受伤职工同一单位的证明材料,例: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考勤簿等)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受理
工伤保险科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审查与决定
工伤保险科承办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承办人汇同医疗保险经办相关人员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承办人对事故伤害调查核实后,报科长审核即时作出认定决定;对疑难案件,将审查记录和申请材料报分管副局长,经合议讨论后(合议组由人社局和医保局相关领导和人员组成),按照实际情况对工伤申报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收费标准:不收费。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qqhrrs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