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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工伤认定-认定地点-咨询电话-认定材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认定地点


佳木斯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佳木斯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佳木斯市长安路西段 市政府一号办公楼


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12号    电话:0454-8599027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汤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佳木斯市汤原县哈肇路附近    电话:0454-7387011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桦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佳木斯市桦川县冷云大街与中兴路交叉口东    电话:0454-3823260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桦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佳木斯市桦南县苗圃路与新建街交叉口社会福利保障大厦    电话:0454-6222075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县通江街附近    电话:0454-2132545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到事故伤害的有效证明(证人、证言等);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认定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证明。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受理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或申报人需要补充内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与承办人B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核实后,报科长审批(疑难案例经领导小组讨论),按照工伤认定政策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ldbz.jms.gov.cn/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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