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地点
佳木斯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佳木斯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佳木斯市长安路西段 市政府一号办公楼
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12号 电话:0454-8599027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汤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佳木斯市汤原县哈肇路附近 电话:0454-7387011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桦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佳木斯市桦川县冷云大街与中兴路交叉口东 电话:0454-3823260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桦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佳木斯市桦南县苗圃路与新建街交叉口社会福利保障大厦 电话:0454-6222075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县通江街附近 电话:0454-2132545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到事故伤害的有效证明(证人、证言等);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认定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证明。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受理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或申报人需要补充内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与承办人B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核实后,报科长审批(疑难案例经领导小组讨论),按照工伤认定政策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ldbz.jm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