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地点
黄石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黄石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714-6513581 地址:湖北省黄石市湖滨大道39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
黄石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714-6513581 地址:华新路19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
阳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719-7354410 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阳新大道13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
西塞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714-6484737 地址:飞云街8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
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714-8715997 地址:建设路23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申请人报送有关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关系证明;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证;
4、首次治疗工伤的病历,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供出院小结;
5、患职业病的提供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诊断书;
6、有关证人材料或证据;
7、涉及相关部门的法律文书;
8、属单位申报的,另需提供已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将申报信息公示3日的资料。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一)受理环节
委托医保局办理,15天内完成,负责对资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下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下达补正材料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调查环节
委托医保局办理,简单情形7天内完成,复杂情形37天内完成。
1、个人申报的,送达举证告知书,并做好签收登记,20天内完成;
2、复杂情形需要调查取证的,做好调查笔录,10天内完成;
3、形成调查报告,提出拟办建议,连同受理资料一并交局医保科,7天内完成。
(三)审批环节
局医保科召开科务会,分类处理:
1、单位申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公示无异议,认定工伤的,局医保科科务会审定,7天内完成。
2、出现法定情形需认定中止的,报局分管局长审批,7天内完成。
3、单位申报疑难案件和个人申报案件,报局长专题办公会讨论审批,局监察室、办公室、医保科、政策法规科、医保局参会,并形成会议纪要,14天内完成。
(四)二次公示及办理环节
1、二次公示
局医保科将审批意见在受理窗口进行公示,时间7天。
2、办文
对公示无异议的,局医保科起草定文书并报分管局长签发,整理档案,2天内完成。
3、送达
委托医保局办理,送达文书回执交局医保科存档。20天内完成。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hs12333.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