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地点
荆门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荆门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虾路5号
电话:0724-2373368 (工伤保险科)、0724-2373368(工伤保险科)、0724-2373039 、0724-2333425
京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交通路69号 电话:0724-7221557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象山大道150号 电话:0724-2373535
沙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荷花大道11号 电话:0724-8568000
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天东路29号
电话:0724-4263054
京山县宋河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门市京山县
掇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公大道166号
电话:0724-2445911
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柴湖经济开发区分局
荆门市钟祥市柴湖大道柴湖镇小学附近
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三大道与王畈南路交叉口西北100米
电话:0724-7418005
东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一路10号
钟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莫愁大道60号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供事故发生的详细时间、地点、原因,救治过程以及伤情等基本情况。
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本单位依法成立的法定文件复印件。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
(四)两人及以上的事故证明材料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材料需写明证人基本信息、与受伤当事人关系、所在单位全称以及事故详细经过等),并签字和捺印。
(五)个人详细事故经过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单位事故报告。
(七)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八)交通事故需要提供路线图和公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九)其他特殊情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调查-结论
1.申请人备齐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供工伤认定申请;
2.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材料完整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
5.工伤认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6.经审查和调查取证,工伤认定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7.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12333.jingme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