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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工伤认定-认定地点-咨询电话-认定材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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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地点


郴州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郴州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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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燕泉北路39号  电话:(0735)2223233


  资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资兴市教师进修学校附近  电话:(0735)3322282


  资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湖南省资兴市唐洞新区大全路88号


  安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郴州市安仁县  电话:(0735)5523050


  郴州市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七里大道  电话:(0735)2167133


  永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人民路  电话:(0735)5537633


  临武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东云路  电话:(0735)6322897


  汝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城关镇东正街29号  电话:(0735)8223650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附证人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交身份证的,可以提交户口簿);

4、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和相关医疗救治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患职业病的应当提交确诊的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5、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证明(如相关证人证言,并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或者其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6、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申请的,应当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

7、未参保职工需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基本情况(可到工商局查询打印)

8、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材料:

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上下班时间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出具的家庭住址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处理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材料;

②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因工外出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裁决;

③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书;

④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针对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所作的证明材料;

⑤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当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

9、劳务派遣人员应当提供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受派员工和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实际用工单位的事故调查材料;

10、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11、其它特殊情况,需提供能够证明情况的相关材料。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调查-结论

1.申请人备齐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供工伤认定申请;

2.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材料完整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

5.工伤认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6.经审查和调查取证,工伤认定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7.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认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3、《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4、《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4]20号)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rsj.czs.gov.cn/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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