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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伤认定-认定地点-咨询电话-认定材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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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苏州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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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机构地 址电 话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苏州市十梓街548号65236732
常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常熟市新颜路113号52775229
昆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昆山市前进西路69号57512553
太仓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太仓市柳州路38号53577201
吴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吴江人民路300号(南门),吴江高新路3223号(东门)63491751
张家港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华昌路3号港城大厦 55390667
吴中区社会保险结算中心越溪塔韵路178号(吴中区人力资源大楼二楼) 67077671
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相城区庆元路168号市民服务中心三楼67591998
姑苏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苏州市解放东路117号68723210
新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狮山路22号人才广场3楼68083038


认定材料


申报材料: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目击(了解)事故的两个证人出具的有关事故证言,以及两个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申报时,提供电脑打印的关于事故的调查报告;个人申报时,提供经受伤害人员签字的事情经过。(事故调查报告、事情经过均应写清楚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诊断医院、诊断时间、受伤具体部位、诊断结果等)。

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的相关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4)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8)属借用或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劳务输出人员名单、实际用人单位对事故调查的材料,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9)委托代理人、近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

(10)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11)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认定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流程(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2.认定登记--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登记

3.提交材料--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时先申请仲裁)

4.材料审核--在15日内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证材料通知书》

符合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的,依法予以受理

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5.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6.作出工伤认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7.认定送达--工伤认定结论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送达用人单位及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申请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以上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理费用:不收费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jsszhr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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