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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工伤认定-认定地点-咨询电话-认定材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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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地点


白城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白城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中兴东大路2-21号市人社局215室    咨询电话:0436-3209618、3209609


镇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华城南街与永安东路交叉口东150米


大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白城市大安市人民路1号


白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办公室

地址:洮安东路


通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团结东路与团结西路交叉口西南50米


通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风电东路与新发北街交汇处西侧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相关资料。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调查-结论

1.申请人备齐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供工伤认定申请;

2.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材料完整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

5.工伤认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6.经审查和调查取证,工伤认定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7.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认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第8号令)3、《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政府令第242号)。4、《吉林省工伤认定办法》(吉人社办字[2015]47号)。5、《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权力义务明确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申请时限: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收费标准:不收费。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jlbchrss.gov.cn/

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网址:http://www.jlsi.gov.cn/bcs/index.jhtml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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