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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工伤认定-认定地点-咨询电话-认定材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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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地址


兴安盟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兴安盟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扎赉特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G111


兴安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查干东街    电话:0482-8224770


突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幸福街附近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代钦塔拉路与巴彦呼舒大街交叉口东100米    电话:0482-4122754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乌兰西大街10号副3号    电话:0482-8266503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一下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详见填表说明)、《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2)单位事故报告和个人申请报告(需载明受伤职工姓名、年龄、性别、岗位工种等基本情况和详细受伤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及医治经过等、单位盖公章,个人摁手印)。

(3)劳动关系有效证明(包括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工资单、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劳动关系不明确的,到所在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送其中一项就可)。

(4)现场证明人材料(证明人以第一人称手书看到的事故发生经过并签字按手印,包括详细时间、地点和本人在事发时在做什么等;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证明人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标明证明人身份、证明人最少两个人)。

(5)受伤职工、证明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分别以A4纸单独复印)。

(6)医院病情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和住院病历复印件。

(7)涉及交通事故受伤或其他情形受到伤害的,按照《工伤认定申请表》所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1、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初审工伤认定材料是否提交齐全,齐全后给申请人下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受理后需要向单位下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和工伤认定举证风险告知书,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15日内履行举证责任,拒不举证的承担举证不利责任。

3、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事实清楚明了的,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工伤事故需要调查的,根据情况到现场调查或者做询问笔录,在受理后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4、向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送达工伤认定决定。

5、对工伤认定材料进行归档。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xa.nm12333.cn/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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