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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履行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一般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处理此类案例的关键在于确定职工遭受伤害是否因为履行职责。如果不是,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工伤认定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指出:"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对于暂时缺乏证据,无法判定其受伤害原因是因公还是因私的,可先按照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处理。待伤害原因确定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其中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待遇享受期限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已享受的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应从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对此发生争议的,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对职工在工作岗位上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不是履行职责引起的争议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就应该及时为受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