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
已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中央、省属、军队驻穗企业职工或与省属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未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广州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二、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第375号令发布)、《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第24号公告)、《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23日劳动保障部令第17号)。
三、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需提交资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可在省劳动保障厅网站http://www.gd.lss.gov.cn/下载),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受伤情况等基本情况,一式两份;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病历复印件),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可在省社保局网站http://www.gdsi.gov.cn/查询申请职工近期缴费记录,打印后并加盖单位公章);
4、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5、用人单位的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场所、受伤职工、受伤经过、伤情诊断、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等基本内容;导致重伤或死亡的伤害事故,应同时出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属机动车事故的需同时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属暴力、刑事等伤害事故,需同时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材料;如果符合视同工伤情形条件第三条的,另外要求出具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的验证报告;
6、申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如果职工本人死亡的,同时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本、结婚证等复印件)。
注: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五、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审查受理。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规定要求,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予以受理。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三)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应及时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七、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
咨询电话:83352256,监督电话:83192865
厅公共网址:http://www.gd.l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