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认定标准 • 正文

浅谈疲劳因素与工伤认定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耗时一年半,历经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等多个程序后,一起民警连续加班后于步行下班途中摔伤的工伤认定案件仍未能有明确结果。2012年8月27日,二审法院裁定该案中止诉讼。

这是一起实践中典型的疲劳与工伤认定之争。

2011年1月20日晚22时许,某派出所民警杜某从派出所加完班步行回家途中摔伤,经辖区内医疗机构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6月30日,杜某向辖区内人力社保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称其摔伤是因为连续加班疲劳所致,请将其摔伤认定为因工受伤。

辖区内人力社保部门通过对杜某当天值班的同事、杜某摔伤现场的群众、出警民警等进行调查,基本核实了杜某的受伤情况:2011年1月20日,杜某在该区体育馆连续值班一整天至晚上21时,后乘坐同事驾驶的警车离开。当返回派出所时,杜某下车称到到所内办点事。22时左右,杜某离开派出所步行回家途中突然摔倒致伤。

根据当时尚在施行的《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63号)(已于2012年2月3日废止)的规定:"在上下班必经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或非本人原因造成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但杜某一案既不属于交通事故,也不是受到自然灾害、他人暴力、动物伤害等外界因素致伤。因此,该区人力社保局依法认定:杜某2011年1月20日受伤不属工伤。

认定书送达后,杜某对认定结论不服,向该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该区人民政府经过审查,维持了该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后杜某又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杜某在事发前进行了较长时间的加班工作,身体处于疲劳状态,杜某是因过度疲劳后,导致行走时摔倒致伤,疲劳过度不是行为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故杜某的情形符合《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63号)规定的"在上下班必经途中,受到非本人原因造成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2012年5月28日,该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区人力社保局做出的关于杜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2012年5月28日,该区人力社保局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12年8月27日,裁定该案中止诉讼。

本案中,如果杜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63号)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本案的关键就在于,杜某是在下班途中因自身原因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应当认定为工伤。当时施行的《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63号)也规定:"在上下班必经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或非本人原因造成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杜某受伤没有任何外因所致,因此不符合前述两个规定的认定条件,不属于工伤。工伤认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该区人力社保局依法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7-2028 工伤赔偿标准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