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地点
广元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广元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利州区万源二号路广元市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39-3304921(工伤保险科)、0839-3302440
广元市元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益昌大道88
广元市朝天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朝天区政府路62号
广元市元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子劳动保障所
卫子镇抚顺街卫子镇人民政府附近
广元市利州区上西街道办事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所
则天南路117
广元市利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利东街北段17 电话:0839-3310388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四)两人以上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请提供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证人的证言需加盖手印);
(五)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询证明;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⑴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⑶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⑷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⑸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⑺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申请
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
(一)工伤认定证据材料缺失补正。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因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相关部门的结论或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的,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出具《工伤认定补正通知书》。
(二)工伤认定举证。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出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
(三)调查核实。
1.现场调查。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于证据存在疑义或特重大事故应当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出示《行政执法证》,按《工伤认定调查笔录》统一格式书写。
2.委托调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因工作需要委托调查核实的,应当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出具《工伤认定委托调查函》。
3.协助调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工伤认定证据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协助调查核实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有关单位出具《工伤认定调查协助函》。
(四)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由申请人填写撤回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做好备案工作(在《工伤认定申请登记表》备注栏注明于何时撤回)。
三、工伤认定时限中止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相关部门的结论或有效证明为依据的,且在补正通知发出后,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所补正的证据材料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四、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查及或调查调查核实的事实依法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五、工伤认定文书送达
工伤认定文书送达,采用以下6种方式:1.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在市内的,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包括本市县区间可以相互代为送达,原则不得采用其他方式送达;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留置送达除在送达回证上应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记录内容包括拒收现场、门牌、在场人员),即视为送达;3.委托送达。市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有关组织代为送达;4.邮寄送达。原则上采用邮政特快专递(EMS),以保证签收联返单,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也可以打印邮寄送达查询单;5.传真、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并申请,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相关文书,但认定决定书、不予认定决定书除外。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6.以上方式都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认定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
2. 《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
3.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4.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4〕291号)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申请须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须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特别提醒:1、请注意申请时效,以免您的权益受到损害。
收费标准:不收费。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scgy.l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