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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工伤认定-认定地点-咨询电话-认定材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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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地点


昌吉州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昌吉州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昌吉州阜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昌吉州阜康市博峰路66号    电话:0994-3221573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昌吉州玛纳斯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昌吉州玛纳斯县凤凰路107号    电话:0994-6661623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昌吉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地址:昌吉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城关巷与园林西路交汇处北侧路西    电话:0994-4822286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昌吉州奇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昌吉州奇台县东关街236    电话:0994-7240279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昌吉州呼图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昌吉州呼图壁县和庄路8号    电话:0994-4536121(工伤保险科)、0994-4502818、0994-4502485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1、劳动合同文本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次诊断证明;

3、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有关材料。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调查-结论

1.申请人备齐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供工伤认定申请;

2.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材料完整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

5.工伤认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6.经审查和调查取证,工伤认定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7.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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