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地点
伊犁哈萨克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伊犁哈萨克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上海路386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斯大林街54号 电话:0999-8026679
农七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天北新区团结北街33号
奎屯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北京西路26-1号 电话:0992-3223534
尼勒克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文化路262 电话:0999-4627388
新源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恰普河路073 电话:0999-5031870
特克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阿扎提街四环路 电话:0999-6626595
巩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巩留县库尔德宁路
伊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s314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查鲁盖路西街108 电话:0999-3622240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办理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首页病历、病历续页、出院小结)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贰人以上的旁证材料(附旁证身份证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单位公示证明(公示7天);
7、其它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伤害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或其它证明;
(3)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世界范围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调查-结论
1.申请人备齐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供工伤认定申请;
2.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材料完整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
5.工伤认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6.经审查和调查取证,工伤认定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7.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伊犁哈萨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xjylrlzy.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