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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工伤认定-认定地点-咨询电话-认定材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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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地点


阿克苏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阿克苏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联系电话:2122414(工伤保险科)


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地址: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阿瓦提镇光明南路    电话:0997-5132206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阿克苏地区温宿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地址: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温宿镇东大街    电话:0997-4539839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阿克苏地区沙雅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地址:阿克苏地区沙雅县人民南路14号    电话:0997-8331871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阿克苏地区柯坪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地址:阿克苏地区柯坪县柯坪镇民主路    电话:0997-5824156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阿克苏地区新和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阿克苏地区新和县解放路13号    电话:0997-8122507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表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1、用人单位、个人或其直系亲属,向当地工伤保险科提出申请,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

2、工伤保险科对工伤申请人的材料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下发受理决定书;

3、工伤保险科对申请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在6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认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

2、《工伤保险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修订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2号令)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阿克苏政府网网址:http://www.aks.gov.cn/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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