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地点
哈密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哈密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哈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前进西路(老火车站北行300米) 咨询电话:2235011地区、2265845市
哈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道岭工作站
地址:人民南路与文明路交叉口西北50米
哈密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地址:融合路 电话:0902-2235030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2份。(附一)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书、单位证明、工作记录本、工资表、考勤表、工作证、同事证明材料或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工商局信息中心查询)及复印件(如确实提供不了可以不提供)。
4、用人单位法人及其他相关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5、受伤确诊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医院的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受害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7、有关旁证的证明材料,如受伤时的证人、证言(需提供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书面材料需证人签字按手印并留下联系电话)。
8、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交交通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及《接处警情况记录》(复印件需加盖交通部门的与原件相符的红章子)。
9、如受伤者本人无法亲自申报工伤,可委托其直系亲属或通过律师事务所来申请(必须提供委托书)。
备注:所申报的材料一律用A4纸的规格上报,所有申报材料全部复印留底。
咨询电话:2235011地区、2265845市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调查-结论
1.申请人备齐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供工伤认定申请;
2.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材料完整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
5.工伤认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6.经审查和调查取证,工伤认定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7.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哈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hm.xjr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