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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工伤认定-认定地点-咨询电话-认定材料-认定条件-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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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地点


临沧市各区、县工伤认定地址,临沧市人社局、地址、联系电话一览(工伤业务办理窗口地址)


统一咨询电话:12333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沧江路116    电话:0883-2160053(工伤保险科)、2160040


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凤平路南段    电话:0883-4216359(工伤保险科)、4216108


临沧市临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园林北巷4-1号    电话:0883-2137641(工伤保险科)、2127917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北回归大道3    电话:0883-7625684(工伤保险科)、7625151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爱华路北段    电话:0883-6126444(工伤保险科)、6129161


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临沧市云县建设路23号    电话:0883-3215808(工伤保险科)、3213987


镇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和顺路9    电话:0883-6630471(工伤保险科)、6630465


永德县社会保障局

地址:白塔路    咨询电话:5211993(工伤保险科)


沧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7121401(工伤保险科)


认定材料(办理材料)


【申报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请按填表说明如实填写,印章签字齐全);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认定条件和认定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范围

1、临沧市工伤认定委员会负责对全市机关事业、人民团体、企业等单位人员进行工伤认定。 

2、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辖区内机关事业、人民团体、企业等单位人员申请工伤认定材料的初审、调查核实取证,并上报临沧市工伤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认定流程(认定程序)


申请-审核-受理-调查-结论

1.申请人备齐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供工伤认定申请;

2.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材料完整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

5.工伤认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6.经审查和调查取证,工伤认定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7.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认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

3、《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办理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内,受伤害职工1年内申请认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www.lchrss.gov.cn/


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表.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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