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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把合肥市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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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把全市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制度上解决我市事业单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切实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事业单位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精神,结合合肥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本市事业单位纳入合肥市工伤保险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事业单位应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事业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为0.5%。

三、本通知施行前(事故发生日至工伤申请日未满一年)已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四、经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老工伤",参照《关于合肥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等若干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9〕199号)执行。

五、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保问题,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另行通知。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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