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淮政办秘〔2011〕132 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 年1 月1 日实施。根据新《条例》规定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皖人社秘〔2011〕164 号)精神,结合淮北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实施新《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新纳入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的各类用人单位,应依照新《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聘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暂定为0.4%。
二、参保前的工伤人员,参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秘〔2011〕48 号)规定,参保时一并纳入工伤保
险基金统筹管理。
三、2011 年1 月1 日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新《条例》实施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新《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四、从2011 年1 月1 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经统筹地区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
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伙食补助费标准为在统筹地区内住院的每天10 元,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住院的每天20 元。
六、食宿费费用开支标准为每天130 元、在开支标准以内的凭据报销;赴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工伤职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普通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工具主要有: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汽车(不包括出租车)。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或非公共交通工具的,须报市工伤经办机构同意。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