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北京市 • 正文

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关于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2〕13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工发〔2011〕381号)的规定,现将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工伤职工回外埠长期居住的,应选择当地一家乡级以上基本医疗定点机构作为本人工伤医疗机构,并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见附表),经当地医保部门确定并签署意见后,报本人所在单位。
二、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请,签署意见后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三、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持经过备案的《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医疗费用审核。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附件: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伤证号

身份证号码

本市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居外通讯

地址

居外联系人

联系电话

居外邮编

异地定点医院

医院级别

地址

邮编

异地医保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 盖章

本人申请:

本人签字:

本人单位意见: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 盖章

注:1、此表由用人单位到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医疗费用审核。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用于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留存,一份用于工伤职工工伤医疗费用报销。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7-2028 工伤赔偿标准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