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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保障报讯 近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今后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不必非要得到所在单位的同意。同时,如果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均应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新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向劳动保障局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已不再是必经程序"。意即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即使其所在单位不同意,劳动保障部门也将受理。
同时,以后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