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福州地区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职工(含老工伤人员)待遇水平,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劳社保〔2010〕88号)有关规定,结合2011至2012年度福州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参照省本级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决定对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定期待遇)作以下调整:
一、凡2013年6月30日前发生工伤,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其上述待遇以福州地区2011年和2012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绝对值530元/月的80%为基数,按原享受伤残津贴比例、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相应调整(见附表)。
本次待遇调整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每人每月1320元的,按每人每月1320元标准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每人每月675元的,按每人每月675元标准计发。
二、已纳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以2012年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07元为基数按比例计发。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2004元/月支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1603元/月支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1202元/月支付。
三、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具体调整标准由用人单位规定。2012年6月30日前福州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每人每月1170元的,按每人每月1170元为标准计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四、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上述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各县(市)、马尾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对当地符合调整对象的工伤职工待遇进行调整。
六、本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调整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