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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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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出台《关于调整福州地区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的通知》,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简称"三项"定期待遇)进行了调整。

据了解,此次调整是结合2012至2013年度福州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作出的,具体内容如下。

凡2014年6月30日前发生工伤,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其上述待遇以福州地区2012年和2013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绝对值437元/月的80%为基数,按原享受伤残津贴比例、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相应调整。

已纳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以2013年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44元(上年度为4007元)为基数按比例计发。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2222元/月(上年度为2004元/月)支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1778元/月(上年度为1603元/月)支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1333元/月(上年度为1202元/月)支付。

2013年6月30日前福州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每人每月1170元的,按每人每月1170元为标准计发。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上述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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