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关于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1〕73号),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北政发〔2012〕6号)要求,现就我市有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目前尚未按规定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内的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咨询电话:2063525)。
(一)已在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参加其他险种的用人单位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时,须填报《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
(二)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办理登记时,须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各一份(需查阅原件):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
4.当地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0.5%;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并与单位参加其他社会保险险种缴费基数一致。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其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该单位当年财政预算予以解决。有关单位应尽快与财政部门落实2012年度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及时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缴纳。
四、用人单位参保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报程序按照《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及支付办法按照《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规定执行。
五、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保缴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规处理。
六、市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非财政拨款但存在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为其办理参保缴费。
七、合浦县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由合浦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