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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修订)第四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现决定对2013年度全市工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项目
工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
二、调整对象
2013年7月前,按规定享受工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相关人员。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并参加养老保险金调整的工伤人员,不再进行工伤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调整标准
2013年度(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的工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按8.66%的增长比例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