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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驻邕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后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1〕50号
驻邕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做好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后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其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社[2007]18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驻邕中央、自治区属单位失业人员就业服务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210号)的精神,现就驻邕中区直单位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后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驻邕中区直单位失业人员在驻邕中区直、南宁市直单位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从2011年1月1日起由用人单位统一在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为在本单位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缴费后用人单位垫付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向自治区就业局申报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经自治区财政厅核准后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于工伤保险费补贴。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负责。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由用人单位和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