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正式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收统支,全市统一参统范围、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基金财务管理、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等,并建立相应的周转金制度和储备金制度。
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实行市、县(区)分别统筹,基金抗风险能力比较弱,一些县(区)的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葛保江说,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全市统一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统筹范围和支付标准,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很好保障。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葛保江介绍说,市里出台的《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规定,职工个人不缴费,但需要记录本人工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以便职工发生工伤时,确定工伤待遇。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县(区)受理,市里审定,避免申请人来回跑
张家口市地域广阔,企业分散,一些地方交通不方便,如由企业或职工直接到市里申报工伤,会给企业或职工造成不便。张家口市规定,县(区)管理的企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向县(区)人保部门报送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县(区)人保部门代市人保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工伤认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报市人保部门,由市人保部门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由县(区)人保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时限送达当事人。在待遇支付方面,统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工作,单次支付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县(区)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的编外人员也参保
张家口市规定,凡驻张家口市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均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市人保部门强调,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的编外人员,同样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葛保江透露,下一步,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正式职工,也将参加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