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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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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

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意识,加强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舆论监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以下简称社会公布),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将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及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级管辖的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向社会公布: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含三万元)的;

(二)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情节严重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用工工作时间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拒不改正的;

(四)非法使用童工的;

(五)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恶劣的;

(七)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未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骗取社会保险费的;

(九)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求职者或劳动者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的;

(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对劳动者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的;

(十二)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或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

(十三)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发20人以上(含20人)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以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突发事件的;

(十四)存在其它劳动保障重大违法行为的。


  第四条  社会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全称、地址、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事实和查处情况等。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拟公布的用人单位及其违法行为,必须认真核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社会公布。


  第六条  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形式主要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省级征信系统以及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布。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采用通过新闻媒体和本级劳动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或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社会公布,同时,应将公布内容抄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下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可提请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职权决定是否公布。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社会公布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银行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期限一般为1个月。对公布期满仍未纠正违法行为或拒绝履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继续予以公布,直至其纠正违法行为或履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为止。


  第九条  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将公布的违法企业记入诚信档案,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实施重点监控。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社会公布,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范围、内容、时限和要求进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社会公布情况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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