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
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工作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发挥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全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现制定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工作制度。
一、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组成
领导小组由省委政法委(省委维稳办)、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信访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国资委,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组成。分管副省长任总召集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成员。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并报告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住建厅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他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任办公室成员。
二、主要职责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推动;分析研判工作形势,拟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政策措施;对各市县(区)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检查;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三、工作规则
(一)向省委、省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主要汇报政策落实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省委、省政府对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在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或征得成员单位的同意后,上报省委、省政府。遇有意见分歧的,由召集人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将有关意见和理由上报省委、省政府。
(二)每年原则上召开1次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议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研究其他事项。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总召集人主持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办公室人员参加。领导小组召开后形成会议纪要。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召集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全体会议。
(三)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开展专题调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不定期组织各成员或部分成员联合开展专题调研,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有关工作。同时,各成员单位要指导本系统开展调查研究,推进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
(四)开展督促检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工作督查方案,报召集人同意,适时组织对各市县(区)落实政策措施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做好信息通报和交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有关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通报交流。
四、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为充分发挥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成员单位的职责优势,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合力,现就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的工作任务明确如下:
省委政法委(省委维稳办):负责宏观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开展工作,做好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
省高级法院:负责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案件,其中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检察院:负责依法及时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监督批捕、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牵头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我省贯彻落实意见,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会同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纠正和处理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承担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省信访局: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和网上信访工作以及上级转办、交办、督办的企业欠薪信访案件;定期集中分析、研究来访人员中所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问题,及时无误地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配合有关职能部门,采取得力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对省财政性建设投资及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的审批管理,指导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没有充足资金保障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提高工作效能提供政策和项目支持。
省公安厅:负责协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指导各市县(区)公安部门做好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线索的接收立案和侦破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对发现的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恶意拖欠工资情节严重、黑恶势力干预、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要提前介入,确保案件快侦快办;对暴力抗法或阻碍执法等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对采取非法手段恶意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处。
省司法厅:负责指导各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追讨欠薪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工资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还款协议,并由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
省监察厅:负责对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
省财政厅:负责加强对省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指导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做好地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和资金监管工作。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杈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政策规定,指导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建筑市政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督办本领域内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面规范建筑市政领域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证金制度,推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改进本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加强对交通运输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规范交通运输建设市场秩序的政策规定,指导各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交通运输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督办本领域内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面规范交通运输建设领域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改进本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省水务厅:负责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的政策规定,指导各市县(区)水利部门做好水利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督办本领域内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面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改进本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负责加强金融市场监管,进一步健全征信体系和支付结算制度。牵头完善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完善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等。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管省属国有企业加强用工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职责,解决涉及监管企业的拖欠工资问题。指导监管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其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监管企业落实有关责任,解决好拖欠工资问题。
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企业监管,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对企业主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省总工会:负责指导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作用,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工会建设,逐步提高基层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力;指导企业工会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完善工会系统的欠薪报告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