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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处置欠薪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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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处置欠薪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及时妥善处理欠薪群体性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按照“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加强教育、正确引导,快速处置、相互配合”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因欠薪问题引起的下列事件:

(一)出现30人以上集体投诉、罢工、停工事件;

(二)出现20人以上集体上访或者围堵党政机关、交通要道事件;

(三)出现群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事件;

(四)准备或实施赴省进京上访;

(五)因欠薪问题引起其他性质严重的突发性事件。  


三、组织领导

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任副组长;省委政法委(省委维稳办)、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信访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国资委,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分管领导为成员。主要职责是统一组织指挥省内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解决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决定对外信息发布的时间、方式等。

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主任由其分管领导兼任。主要工作职责是按照海南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具体协调指导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事件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认真调查、跟踪督促、协调处置,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向有关方面及时通报情况。

各市县(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四、信息报告

(一)指定信息报告员。各市县(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时,应安排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并指定信息报告员,负责与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并及时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二)信息报告程序。各市县(区)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后,在30分钟内向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情况后,在30分钟内向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重大情况经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三)报告内容如下:

1.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案件类型、涉及人数、影响程度等。

2.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分析、性质判断、发展趋势预测等。       

3.用人单位及相关单位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4.其他已掌握的情况。


五、处置程序

(一)启动预案。

      当因欠薪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时, 省、市县(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案情做出分析判断,在30分钟内下令启动预案。

(二)应急处置。

       1.及时到达现场,控制局面。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接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令后,应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控制事态发展。

      2.注意方法,确保稳定。处理突发事件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注意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疏导,稳定群众情绪,避免事态扩大;对上访人员众多的,要求委派代表反映情况,劝告其他人员返回原单位或者有秩序地疏散,对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的人员,公安机关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置。

     3. 认真调查,分类处理。经过调查,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案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处理,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工资拖欠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调查处理,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妥善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采取非法手段恶意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案范围的,及时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部门进行处理。 

    (三)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结束后,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有关部门配合相关单位恢复生产秩序,专门组织相关人员对事件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将突发事件单位的基本情况、导致突发事件的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处理经过、处理结果、政治影响评估等形成调查报告提交给省委、省政府同时通报给当地党委、政府;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及时修改和完善防范应急处置预案。对不认真贯彻执行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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