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11〕8号)精神,结合黑河市实际,现对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从2011年开始,全市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除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二、参保登记
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须持批准设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属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核定参保人员和缴费基数。
三、缴费标准
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确定为0.4%,缴费基数为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工伤保险费由单位负责缴纳,职工本人不缴费。
四、工伤待遇
事业单位参保后,发生的工伤事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有关业务程序遵照《黑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黑市政办字〔2010〕44号)和《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市地社保字〔2010〕26号)处理,有关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参保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其工伤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
五、资金来源
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所需资金,按照参保单位拨款性质,由财政和单位分别负担。
六、执行时间
2011年底前各地要完成参保登记、基本信息录入等基础工作。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工伤保险缴费和工伤保险待遇,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黑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