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调整2014年工伤人员伤残待遇及工亡职工抚恤金标准
佳木斯市人社局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32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市实际,调整了2014年度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一、调整范围
2013年12月31日以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六级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的因工负伤人员,以及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二、调整时间
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调整标准
(一)鉴定为一至六级因工负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75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5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5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5元;五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5元;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15元。
2014年10月1日以前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调整后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生活护理费按以下标准调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为1442.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为115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为865.5元。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标准调整:
配偶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元。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