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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资支付条例(适用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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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暂时未见出台《黑龙江省工资支付条例》不过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供大家参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 

黑政办发〔2014〕2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极大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是一些地方农民工工资“年年清年年欠”问题仍然突出,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等非工资性经济纠纷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源头综合治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一)各级建筑、交通、水利、矿山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建设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着力解决所属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进行限制;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因工程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发生拖欠工程款或者工程质量、计价计量、合同价款等争议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申请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妥善解决清欠工程款或者解决工程建设争议,将问题解决在施工期间,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各社会信用管理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考核机制,将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打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四)加强对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的监督管理,建立施工现场日常巡查制度,严格执法检查,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并依法进行处理,促进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规范发展。


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五)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实施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所属领域施工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日清月结,按时足额支付;督促所管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劳务用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工资支付“一卡通”等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劳务公司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将工资与其他工程款项分列,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在指定银行,为农民工本人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三、完善保障金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六)建筑、交通和水利等行业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根据施工单位以往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5%向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工资保障金。矿山、矿山生产企业、纳入重点监控的企业的工资保障金缴费额度应当根据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本行业职工年人均工资的10%—20%为基数,按照本企业当期招用的农民工人数计算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减免或以房票、设备等相抵。对符合启动工资保障金条件的,要及时启动保障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发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事前预防、事中保障的作用。

(七)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欠薪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对于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各市、县要通过应急周转金、工资保障金和其他资金渠道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各地应建立欠薪应急资金使用和追偿办法,切实增强政府的应急保障能力,并使之走上制度化轨道。


四、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惩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八)各地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配强工作人员,并在工作经费、执法车辆等方面予以保证,切实解决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不足、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覆盖全省城乡的省、市(地)、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五级监察执法责任网络。要通过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等执法方式,严厉查处各类用人单位存在的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随意裁员以及就业性别歧视等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实现对用人单位监管的常态化、动态化,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九)人社、住建、公安等部门和工会等群团组织要针对欠薪事件高发时段及不同产业行业领域欠薪案件特点,联合开展工资支付专项行动,集中治理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案件查处流程,实现案件办理快捷公开,增强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采取领导督办、专人包案、案件会审、媒体曝光等形式,加大对社会关注的大案要案查处力度。要进一步健全跨地区执法协查制度,提高执法效能。

(十)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或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案件,人社部门应按规定核实案情,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人社部门移交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要简化程序、快速立案、限期结案。同时要加大对以讨要工资的名义胁迫解决工程款或者合同纠纷等涉嫌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震慑力度。


五、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


(十一)各级政府对本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责任。要建立由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人社、住建、公安、财政、信访、司法行政、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做好组织协调、政策指导、督促检查、重大问题的处理等相关工作。

(十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各项工作。人社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依法受理并查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做好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源头性案件的移交工作。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牵头协调处理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非工资性建设施工领域经济纠纷。公安机关要协助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对有关部门通报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恶意讨薪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案件要及时依法查处。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解决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以及应急周转资金的筹集等相关工作。信访部门负责上访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协调指挥,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参与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加大信访信息通报力度,提高信访事项预防和处理的时效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好涉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的人民调解工作,为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工会组织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十三)各类企业应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投资者和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中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全面责任,工程建设总承包单位对清偿欠薪负主体责任。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存在工程款纠纷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对于政府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由本级政府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1日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又名(工资支付条例)一览: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江苏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山东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浙江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河南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河北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辽宁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四川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湖南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福建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上海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安徽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内蒙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陕西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天津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江西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广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黑龙江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重庆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吉林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云南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山西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贵州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甘肃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海南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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