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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工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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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问:职工死亡既有意外伤害又有突发疾病的情况,如何认定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在职工死亡既有意外伤害因素又有突发疾病因素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意外伤害、疾病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便对职工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作出认定。

10.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如何理解“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答:对于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如果直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直接由工作岗位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可以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认定为视同工伤;如果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后请假回家又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突发疾病和死亡结果之间应当具有连续性,能否认定视同工伤要根据证据链条来作出判断。

11.问:职工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或意外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与其是否在工伤场所或上班途中有密切关系,如何认定职工已经进入“工作场所”还是在“上班途中”?

答:原则上,职工进入用人单位大门的视为进入工作场所,未进入用人单位大门的视为在上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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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问:在用人单位没有为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职工与社保部门建立了工伤保险关系?

答: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时,向人社部门申报有职工名单,该名单附有身份证号,具有唯一性,与社保部门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应以该名单为准。

13.问:已经参保的用人单位当月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由用人单位支付?

答:已经参保的用人单位当月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次月补缴的,当月发生的工伤事故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次月仍未缴纳的,原则上不宜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确实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难以避免的正当事由的,可酌情处理。

14.问:当事人起诉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及向用人单位追偿制度,但实践中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用人单位追偿难以实现。当事人起诉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裁判标准不宜过于宽泛,要作相对严格的审查。应当由当事人先对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当事人已起诉的,经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仍无力支付或部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来  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2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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