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江苏省 • 正文

徐州市关于公布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的通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徐州市关于公布2015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5〕25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等相关规定,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同意,现将我市2015年度工伤保险相关数据口径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相关数据口径

(一)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二)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4189元。

市区及各县(市)、铜山区统一执行上述标准,数据(一)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数据(二)执行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一)调整范围

1.2015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2.2015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并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

3.2015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办法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上增长11.5%,增发金额最高为433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分别为:一级1943元、二级1835元、三级1727元、四级1619元,低于上述标准的执行该标准。

2.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伤残津贴高于基本养老金进行补差的,补差金额在原标准上增长11.5%。

3.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095元、1696元、1257元。

4.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标准上增长5.48%。


(三)执行时间

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30日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7-2028 工伤赔偿标准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